一、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案件的范围:
1.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2.控告、举报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3.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反映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的控告;
5.反映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
二、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