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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受案范围
时间:2012-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案件的范围: 

  1.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2.控告、举报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3.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反映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的控告;

    5.反映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

  二、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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