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阳光检务 | 连检风采 | 案件聚焦 | 法律监督 | 法规查询 | 热点专题 |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
司法救助暖人心,救助回访续温情
时间:2023-1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提升司法救助的效果,延续司法的温情,落实“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工作制度,做实做细司法救助的延续工作,近日,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前被救助的未成年人李某某一家进行了专程回访。


在回访中,检察人员详细了解李某某一家的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救助金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同时,检察人员还向李某某一家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他们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帮助,并赠送了学习用具和体育用品,以表达对他们的关心和支持。李某某一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表示司法救助缓解了其家庭经济压力,增强了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



目前,李某某已经正常返校,检察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其班主任,了解其在校情况和学习情况。老师反映李某某越来越乐观开朗,和同学相处融洽,课堂上回答问题很积极,在学习上很努力,成绩也有了进步。


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牵动百姓疾苦、承载司法关怀的民生工程。近年来,该院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的初心,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困难群众的解危济困、雪中送炭作用。2023年,该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5件16人,发放救助金15.2万元。


下一步,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为宗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暖,为连州的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如果您身边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可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黄银瓶 联系电话:0763-3178693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阳光检务
连州概况
机构设置
检务指南
权利义务须知
12309中国检察网 法律法规库
指导性案例 举报网站
中国检察听证网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文书公开讲文明 树新风部门预算信息公开专栏
 友情链接
广东省检察机关“廉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连州市人民政府 正义网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案件信息公开网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导航 foot 
版权所有: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